老板电器与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第二法院判决部分支持老板电器诉求
发表时间: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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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2072民初18472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7日,判决部分支持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均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板ROBAM牌家用燃气灶为中国名牌产品。201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给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认定其“ROBAM老板”吸油烟机产品为浙江名牌产品。
朱某是某平台店铺“品牌炉具工厂店”登记的经营者。2024年4月2日,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该网店选购了商品标题带有“老板燃气灶双灶家用台式嵌入式煤气灶液化气天然气不锈钢猛火炉具”字样的燃气灶一台,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于2024年5月7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公证书。经查验,公证购买的涉案燃气灶产品上使用了相关标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案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亦非其授权生产,并确认案涉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某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了停止侵权相关的第1项诉讼请求。朱某未作答辩或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燃气灶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朱某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店标题、宣传图及所销售的案涉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朱某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使用相关标识,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案涉商品链接已下架,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且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第1项诉请,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朱某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品牌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密切联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朱某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朱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二、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由朱某负担550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均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板ROBAM牌家用燃气灶为中国名牌产品。201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给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认定其“ROBAM老板”吸油烟机产品为浙江名牌产品。
朱某是某平台店铺“品牌炉具工厂店”登记的经营者。2024年4月2日,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该网店选购了商品标题带有“老板燃气灶双灶家用台式嵌入式煤气灶液化气天然气不锈钢猛火炉具”字样的燃气灶一台,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于2024年5月7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公证书。经查验,公证购买的涉案燃气灶产品上使用了相关标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案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亦非其授权生产,并确认案涉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某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了停止侵权相关的第1项诉讼请求。朱某未作答辩或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燃气灶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朱某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店标题、宣传图及所销售的案涉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朱某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使用相关标识,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案涉商品链接已下架,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且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第1项诉请,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朱某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品牌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密切联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朱某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朱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二、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由朱某负担550元。









